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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处〔2018〕162号(元信万华(武汉)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次

亚洲365bet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处〔2018〕162

 

元信万华(武汉)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12MA4KRYKP4F)

  我局(所)于2017年97日至2018326日对你(单位)201731日至20177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批比对,进行虚假申报。你企业20174月至6月申报时零申报,以红字冲减收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情况如下:

  时间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销项税额

  4 2,971,286.06 505,118.64 -2,971,286.06  -505,118.64

  5 1,483,355.7  252,170.55 -1,483,355.7 -252,170.55

  6 1,463,362.54 248,771.63 -1,463,362.54  -248,771.63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没有购进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的货物品名为建筑材料、废钢、电解铜、带钢水泥、铁矿粉、机器设备等。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企业自20177月起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3)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资料中显示的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

  根据以上检查取证情况,认定元信万华(武汉)建设有限公司在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批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及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于 2017年4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2278392-0227840601599028-01599042,金额2,971,286.06元,税额505,118.64元,价税合计3,476,404.70元;于20175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3828182-03828196,金额1,483,355.7元,税额252,170.55元,价税合计1,735,526.25元;于20176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1601815-01601829,金额1,463,362.54元,税额248,771.63元,价税合计1,712,134.1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1.处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拟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 20174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2278392-0227840601599028-01599042,金额2,971,286.06元,税额505,118.64元,价税合计3,476,404.70元;于20175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3828182-03828196,金额1,483,355.7元,税额252,170.55元,价税合计1,735,526.25元;于20176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1601815-01601829,金额1,463,362.54元,税额248,771.63元,价税合计1,712,134.1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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