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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199号(湖北置承澔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次

亚洲365bet第五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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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置承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11MA4KMU979J)

  我局(所)于2017年98日至2018627日对你(单位)201691日至2017430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过对该公司票流、物流、资金流的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如下:

  湖北置承澔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由贵州吴达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1,891.18元。目前该公司已走逃,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汉晖现已无法联系,无法通过企业账簿资料及相关涉税人员对该项交易进行调查核实。因此暂没有证据表明该项业务不真实。根据《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筑国税(稽)协〔20173886}协查函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湖北置承澔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贵州吴达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发票,发票号码02029851-863,发票代码52001531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货物名称为: 氨水、石灰石,货物金额1,246,418.82元,税额211,891.18元,价税合计1,458,3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湖北置承澔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贵州吴达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发票、发票号码02029851-863,发票代码52001531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货物名称为: 氨水、石灰石,货物金额1,246,418.82元,税额211,891.18元,价税合计1,458,3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按照违规取得发票处理。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1,891.18元,不予抵扣,应予追缴。

  二、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拟处理、处罚意见

  1.限期追缴置承澔商贸公司增值税211,891.18元。其中2016年10月份增值税211,891.1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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