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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武国税五稽罚〔2018〕58号(武汉袖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次

亚洲365bet第五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罚〔2018〕58

武汉袖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01333561017)

  经我局(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虚假申报,进项申报凭空填列

  你单位2015年7月至201512月期间抵扣进项税额402,503.40元,其并无真实农产品购进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虚假填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402,503.4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

  2.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7月至2015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金额2487564元、税额405895.9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对外开具25份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对你单位应补增值税处402,503.40元罚款。

  2. 根据2010年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处500,000.00元罚款。

  ,决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对你单位应补增值税处402,503.40元罚款。

  2. 根据2010年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2,503.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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