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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180号(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次

亚洲365bet第五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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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06333600207)

  我局(所)于2017年413日至2017413日对你(单位)201561日至20163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虚假申报,进项申报凭空填列

  你单位2015年5月至20163月期间抵扣进项税额2,465,301.78元,其并无真实农产品购进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虚假填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2,465,301.78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

      2.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5月至20163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开具金额14,941,145元、税额2,539,994.65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对外开具150份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一)同意检查部门意见

  1.虚假申报,进项申报凭空填列

  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20163月期间抵扣进项税额2,465,301.78元,其并无真实农产品购进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虚假填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该企业在没有发生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2,465,301.78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

     2.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5月至20163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开具金额14941145元、税额2539994.65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对外开具150份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相关证据: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表明:从2014年至案发止,犯罪嫌疑人陆续成立了一百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纯粹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2)公安机关对14名涉案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表明,在没有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下,该公司采取虚列方式,进行申报抵扣农产品购进的进项税额。

  (3)无记账凭证、账簿资料。在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住处进行搜查时,未发现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和账簿资料,只搜查到部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4)物流情况。该公司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表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发票卖给其他需要发票的公司或个人。按照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4%收取费用。开出的发票都没有真实业务,均为虚开。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通过对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核,审理认为:

  1. 被查对象主体合法;

  2. 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3.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适当,定性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当;

  4. 暂未发现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三)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现决定:

  1. 对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2,465,301.78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465,301.7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对武汉市鑫源神效药材研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处罚款2,465,301.78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予罚款500,000.00元。

  5.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二、第三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稽查对象或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该企业对调查事实的意见:该企业已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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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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