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指引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 次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

    2.体育服务,是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四)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物业管理、家政、婚庆、养老、 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生活服务业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生活服务销售额

  主要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部分生活服务行业销售收入的主要种类    

    1.餐饮业。包括餐费收入(如正餐、外卖、早点、夜宵、宴会等),小卖部收入(如饮料、酒水、香烟、纸张等),服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场租费、开瓶费等)。

  2.住宿业。包括客房、餐饮、洗衣、茶座、舞厅、电话、健身、桑拿、美容、游戏、商场、代售票务、出租、停车和其他收入。

  3.旅游业。包括门票、餐饮、住宿、游戏、商场、代售票务、出租、停车和其他收入。

  (三)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生活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生活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部分生活服务行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例如:

    1.餐饮业:购进食材、调料佐料、经营用车、厨房用具、餐桌餐椅、电视电脑、空调、系统软件、音响设备、监控设备、煤气以及经营支付的餐具消毒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2.住宿业:购进房屋购置费、经营用车、餐厅用品、厨房用具、洗浴设备、家具、床上用品、客房一次性用品、酒吧咖啡用品、清洁用品、电视电脑、空调、系统软件、监控设备、小卖部商品、煤气以及经营支付的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3.旅游业:购进房屋购置费、经营用车、餐厅用品、客房用品、清洁用品、经营商品、空调、监控设备以及经营支付的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六、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教育、医疗、养老、殡葬、助残、宗教、文化等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以下略有调整: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调整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七、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3.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二)纳税人领用发票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去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一般纳税人)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小规模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2.需办理的税务事项有:

  (1)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票需要);

  (3)增值税发票领取;

    (三)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

    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服务费可按相关政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

    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其中:金税盘或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可选)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

    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四)发票开具

    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具,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发票作废与退回

    (1)专用发票作废。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发票作废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发票退回。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为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八、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个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汇总申报纳税

  生活服务业可选择按“统一计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征管方式,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

  1.生活服务业所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方法当地缴纳增值税。一个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各县(市、区)分支机构统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省公司按期汇总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各分支机构已缴税额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先附表后主表,具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填写:附表三、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主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销售额的填写

    旅游业一般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2.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兼有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货物劳务试点前的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挂账留抵税额只能冲减试点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而不能冲减试点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填写

  生活服务业购进不动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税额”栏。

  5.应纳税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冲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最终并入应纳税额合计中。

    九、常见问题解答

    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前后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纳税识别号不一样,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应当使用国税局纳税识别号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免税是否需进行纳税申报?

    答: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也需办理纳税申报。

    3.营改增前在地税局领取的发票没有用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使用?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库存原营业税发票较多的,可在营改增后2个月过渡期继续使用。

    4.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在国税局领用发票?

    答:主管国税机关会通知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以确保纳税人在5月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领用专用发票?

    答:不能领用,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个体户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需要按月申报。

    8.个体户在地税局核定未达到起征点,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要重新调整?

    答:个体户定税按照地税局核定的销售额平移到国税局的原则进行,如果在地税局核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营改增后在国税局也是未达起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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